撰文: 曾金泉
人生在世,要面对的问题很多,但生老病死是每个人一生都会面对的事情。在规划人生时,虽然很多人知道在身前为后事做好准备并订立平安纸的重要性,但我们却常常忽略了为痴呆症这个衰老和死亡之间的边缘状态作出准备。持久授权书正正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缺。
何谓持久授权书?
根据香港法例第 501 章《持久授权书条例》(“该条例”), 持久授权书容许授权人(即打算将其权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时,委任并把权力授予受权人,以便在授权人日后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受权人可代表授权人行事,照顾其财务事项。
一般授权书在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 便会失去效力, 但持久授权书在授权人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 将会「持久」地有效, 并赋予权力予受权人, 继续处理授权人的财政事务。
持久授权书的主要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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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个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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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为委任另一人照顾个人事务而展开昂贵和可能扰人的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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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地管理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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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却家人管理其事务时, 可能要面对极大的困难和烦恼。
受权人委任资格
谁可获委任
授权人可自由任命任何喜欢的人士担任持久授权书的受权人。但是,受权人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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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个人身份成为受权人,他/她在签立持久授权书的时候,必须是「已年满18岁的个人,并且不是已破产或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该条例第6(a)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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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信托法团(该条例第6(b)条)。
另外,受权人不可以是(i)见证签署订立该项持久授权文书之
注册医生或律师;(ii) 该注册医生或律师的配偶;或 (iii)与该注册医生或律师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该条例第5(2)(aa)条)
委任形式
授权人可以选择委任多位受权人,但必须订明「
该等受权人是获委任以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别行事的」(该条例第15(1)条)。如授权人不作选择,将致使持久授权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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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共同行事」者,即指受权人必须共同采取行动,而不能单独行事。任何单一受权人的决定并无效力。因此,各位受权人必须采纳一致同意的方向,才可以对授权人的资产作出相关决定。一旦任何一名受权人破产或死亡,持久授权书即根据法律被撤销。虽然受权人行使其权力时较不灵活,但可防止个别受权人滥用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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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共同和各别行事」者,即意味受权人可以共同行事,但也可以独立地个别行事;也即表示任何一位受权人已可以作出决定。任何一名受权人破产或死亡,其他受权人仍可执行持久授权书。共同和各别行事」的其中一个明显优点,当然是受权人可更灵活地行使其权力;缺点则是更容易引起个别受权人滥用其权力。
职责和法律责任
该条例第12(1)条强调,受权人对授权人所负的责任乃属「受信性质」。简单而言,在管理授权人资产的过程中,受权人必须将授权人的利益为最优先考虑去处理授权人的资产及作出相关行动。受权人绝对不应藉管理授权人的资产而谋利,亦必须防范与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
该条例第12(2)条另指明持久授权下受权人有下述的责任:
「(a) 诚实地并以应尽的努力行使其权力;
(b) 备存妥当的帐目及纪录;
(c) 不在会与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订立任何交易;及
(d) 不将授权人的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合。」
如怀疑受权人滥用其职权,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如授权人亲属)可按该条例第11(1)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 ?(a) 规定在一项持久授权下的受权人出示纪录及帐目,并作出饬令审计该等纪录及帐目的命令; ?(b) 撤销持久授权或更改持久授权;或 ?(c) 在其信纳为一项持久授权的授权人的利益而有此需要的情况下,将受权人免任。
受权人的权力和限制
授权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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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久授权书内,明确指明受权人有权处理的具体事宜、资产或财务事项。例如:授权人可决定受权人只可以有权处理某一特定银行户口或某一特定物业。
授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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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久授权书内,随意对受权人的权限,附加任何限制。例如:受权人如欲订立价值超过某指明款额的合约,须先寻求法律意见,否则不得订立该合约。
请注意,除非授权人附加限制加以防止,否则受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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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授权人的任何款项或财产,为受权人或其他人供应所需(但只限於可预期授权人亦会如此行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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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授权人的款项作出馈赠(馈赠款额只限於授权人的款项及财产价值而言属合理者)
授权人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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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地给予受权人权力,以涵盖全部资产和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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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受权人财产及财政事务以外的其他权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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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权力给受权人去委任其他人代作受权人或行使其权力;
由授权人签立
持久授权书必须「由授权人和受权人以订明方式签立」,尽管两者「不一定须在同一时间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授权人必须在一名注册医生和一名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 授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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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的同时,在律师面前签署该持久授权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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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并由翌日起计的28天内,再在律师面前签署该持久授权书(请留意:在此情况下,授权人必须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再在律师面前签署)
根据该条例
第10(3)条对「签立」的定义,除非及直至授权人在律师面前妥为签署授权书,否则该持久授权书仍然只属一份未完成及无用的文件。换言之,只有授权人在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持久授权书方为签立。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之持久授权书并未有效,甚至不能构成一般授权。
注册医生和律师的证明书
为减免注册医生或律师可能对授权人行使不当影响,该条例
第5(2)(aa)条规定,见证持久授权书的注册医生或律师不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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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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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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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授权人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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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权人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
医生的证明书
该条例第5(2)(e)条指定,注册医生必须核证及信纳授权人在签署持久授权书时,「
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注册医生的核证,也有助避免日后有人以授权人在签署时已是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为理由,而挑战持久授权书。
请注意:有关的核证可由「注册医生」作出,不一定需要精神科医生或脑科医生这一类专家。
律师的证明书
该条例第5(2)(d)条指定,授权人亦必须在一名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见证签署持久授权书的律师必须核证「
授权人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
身体状况无能力签署持久授权书的安排
该条例第5(2)(b)条指出,假若授权人精神上有行为能力,但却因身体状况无能力签署持久授权书,可作以下安排:「
如授权人身体上无能力签署,则另一人可在授权人在场并在其指示下,代授权人签署该文书,该另一人不得是受权人或受权人的配偶,亦不得是见证该文书的签署的注册医生或律师或该医生或该律师的配偶。」
代签者签署时,授权人必须在场,并向代签者作出指示,代签者须在注册医生及律师面前,代授权人签署持久授权书。
由受权人签立
受权人必须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持久授权书,见证人亦须在表格上签署,并在表格的适当位置提供其全名和地址。
以下人士不得作为受权人签署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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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权人於律师面前签署的同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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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较后的指定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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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较后的指定事件发生之时。
换言之,如果授权人没有列明持久授权书於某较后的指定日期或指定事件发生之时生效,持久授权书将会於签立时(即在律师面前妥当地签署持久授权书当日)生效(
该条例第10(3)条)。因此,授权人必须充分留意选择持久授权书何时生效。
注册持久授权书
为加强对授权人的保障,该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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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如受权人有理由相信授权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或正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则该受权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第9条申请将订立该项授权的文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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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在授权人其后患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受权人不得根据该项授权的权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该项授权已注册,或直至其注册为止。」
也就是说,在完成注册程序前,受权人会被禁止处理授权人的资产。这个注册制度,将由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管理,以确保法院将备存一份所有持久授权书的注册纪录册,并容许任何人可查阅任何持久授权书,并藉以监察受权人的行为。
请留意:虽然
第4(2)条订明,受权人必须在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时,申请注册持久授权书,但并不代表授权人或受权人不能在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前,先行注册。换句话说,授权人可以在签立持久授权书之后,即仍然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时,申请注册该持久授权书。此安排有助授权人在仍有能力控制事件时,确保持久授权书获得注册。
注册通知
法律容许授权人指定受权人到高等法院申请注册持久授权书之前,必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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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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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受权人(如果有多於一名受权人获得委任)、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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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两名其他人士
此机制确保受权人以外的人士,在授权人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也会得悉持久授权书的操作。这也有助授权人在心理觉得安心。
但是,如果受权人没有通知指名人士,并不会妨碍持久授权书获得注册,也不会使持久授权书变得无效;然而,根据该条例第19条),法院有权在任何涉及有关的持久授权之法律程序中,根据不作通知一事,作出不利推论。
撤销持久授权
该条例第13条指明,在下列情况,授权人可撤销持久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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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人在其精神上有行为能力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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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授权人於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后得以痊愈,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持久授权,并获法院作出命令确认该项撤销。
除授权人主动撤销持久授权书外,下列情况亦可致使持久授权书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