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张慧英
如你认为自己的财政条件也不错,这时便应该考虑传承问题。「传承」这概念不论中外也历史悠久;在我们华人社会里,经常出现「继承人」的争夺,子女对遗产分配不公平而引至对簿公堂,以后不相往来,比比皆是。
我在工作中便遇到不少这样的例子,就是在生前不愿谈资产继承问题,家人亦不便询问,怕引起他人误会。当什么事都没作安排时,一旦去世,争?便随即发生。
遗嘱在这时就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当然,有更长远意愿或担忧的话,例如:避免年幼子女因父母去世而得不到应有教育、子孙因过於挥霍引至破产、避免子孙之间因个别的私心反目成仇,对簿公堂、避免子女离婚,资产被负心人瓜分等。你可考虑成立家庭信托。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家庭信托主要是为大家族或富有人家所用。随著人口老化,加上财富经多年累积和家庭成员拥有不同国籍,中产家庭成立信托亦渐为普遍,因其有保护财富和遗产承传的作用,当然亦有减轻税务承担的功能。
家庭信托是将资产,如公司股权、楼房、股票、基金、保险、存款等进行规划,再而明细分配,而继承人可以是家族成员甚至其他人,例如子女、孙子女,朋友等,并可列明使用范围如医疗费、教育金、生活费、创业金等。
成立家庭信托,委托人可透过信托公司或律师成立信托契约,将财产拥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形成财富防火墙,分隔财务风险。但由於信托公司的管理年费不低,对於中?家庭来说, 身故后才执行的信托更受推荐。委托人可以成立备用信托 (Standby Trust) 或遗嘱信托 (Will Trust) 为其最后嘱咐,特点是在生时不用将财产注入,亦不用交管理费用,而委托人去世后,便由自然人或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执行其遗愿。
我曾经遇到一个例子。一对已退休的夫妇,有两个成年女儿,其中大女儿因性格较为单纯怕事,身体亦一直欠佳,长期接受治疗。老夫妇担心如将资产只用遗嘱平均分配,日后大女儿未必能保障自己的权益直至终老,因此身为父亲的成立了家庭信托,指定在生是受益人是自己,过世后受益人是妻子和两个女儿,亦指定每人从信托资产内收取的生活津贴,当妻子亦过世后,而两个女儿达到某一年岁后才可分别承继各自的资产。
身为父母,总希望日后即使去世,子女们仍维持紧密情谊和互相照顾。家庭信托提供了一个选择,让我们事先作好妥善安排,当自己年老体弱时,除了得到应有的照顾外,也避免了日后纷争,更避免了子孙们太早获得资产,挥霍无度。保全你多年来的努力和血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