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姚定国 李华希
不太多人知悉原来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可为患有脑退化症丶痴呆症等的成年人委任监护人。监护委员会作为该条例的法定机构,可为年满18岁并患有弱智或精神紊乱(如精神病丶中风丶脑退化症丶痴呆症或脑部受损)的成年人委任监护人。
监护委员会展开及进行聆讯以作出监护令。监护令授予监护人法律权力替当事人在其住宿丶医疗丶职业丶教育或训练等事宜上作出重要的决定。监护人亦可获授权替当事人处理限量的金钱,以维持当事人的生活或照顾当事人的利益。
监护委员会只会在信纳以下事项的情况下才会作出监护令:
1. 当事人的精神紊乱或弱智的性质或程度足以构成理由将他/她收容监护;
2.上述的精神紊乱或弱智限制了当事人就自己所有或大部份的个人事宜作出合理的决定;
3.当事人的特定需要只有在其获收容监护的情况下才可获得满足及照顾,而在有关情况下没有其他较少限制或较少侵扰的方法可用;及
4.为当事人的福利或为保护他人着想,当事人应获得收容监护。
如监护委员会信纳建议的监护人适合丶有能力并愿意以监护人的身份照顾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而建议的监护人会促进该人的利益,监护委员会便会委任建议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
如监护委员会认为没有适当的人可被委任为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监护委员会可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作为该人的监护人。
如社会福利署署长被委任为当事人的监护人,一位公职人员会代表社会福利署署长为当事人作出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都需要监护人。如上所述,监护委员会只会在信纳没有其他方法能满足及照顾该人的需要的情况下才会委任监护人。如已有有效的非正式安排照顾该该人的个人事宜,该人可能不需要监护人。
可是,如该人的家人之间在照顾该人事宜上及在该人的医疗决定上有争议,或有需要委任监护人以保障该人的利益。
此外,如该人处於危险之中或相当可能会被虐待或被人利用,监护委员会可作出一项紧急监护令以保护该人的利益。
如你是监护令申请的其中一方而又不满意监护令或监护委员会的决定,你可向高等法院就监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上诉,或向监护委员会申请覆核监护令。如你不是监护令申请的任何一方,但你是在当事人的福利事宜上有真正利害关系的人士,你可向监护委员会申请覆核或监护指示。
申请的任何一方或在当事人的福利事宜上有利害关系之人士可向监护委员会申请监护指示,以澄清监护令性质及权力范围或监护令内某指定权力及责任的执行丶范围及限期。
申请监护令的表格及程序可在监护委员会网页下载。如你有任何问题,你可联络监护委员会秘书处。
如欲索取更多资料,请参阅监护委员会网页:
http://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