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姚定國 李華希
不太多人知悉原來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可為患有腦退化症、癡呆症等的成年人委任監護人。監護委員會作為該條例的法定機構,可為年滿18歲並患有弱智或精神紊亂(如精神病、中風、腦退化症、癡呆症或腦部受損)的成年人委任監護人。
監護委員會展開及進行聆訊以作出監護令。監護令授予監護人法律權力替當事人在其住宿、醫療、職業、教育或訓練等事宜上作出重要的決定。監護人亦可獲授權替當事人處理限量的金錢,以維持當事人的生活或照顧當事人的利益。
監護委員會只會在信納以下事項的情況下才會作出監護令:
1. 當事人的精神紊亂或弱智的性質或程度足以構成理由將他/她收容監護;
2.上述的精神紊亂或弱智限制了當事人就自己所有或大部份的個人事宜作出合理的決定;
3.當事人的特定需要只有在其獲收容監護的情況下才可獲得滿足及照顧,而在有關情況下沒有其他較少限制或較少侵擾的方法可用;及
4.為當事人的福利或為保護他人着想,當事人應獲得收容監護。
如監護委員會信納建議的監護人適合、有能力並願意以監護人的身份照顧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而建議的監護人會促進該人的利益,監護委員會便會委任建議的監護人作為監護人。
如監護委員會認為沒有適當的人可被委任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監護委員會可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作為該人的監護人。
如社會福利署署長被委任為當事人的監護人,一位公職人員會代表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當事人作出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都需要監護人。如上所述,監護委員會只會在信納沒有其他方法能滿足及照顧該人的需要的情況下才會委任監護人。如已有有效的非正式安排照顧該該人的個人事宜,該人可能不需要監護人。
可是,如該人的家人之間在照顧該人事宜上及在該人的醫療決定上有爭議,或有需要委任監護人以保障該人的利益。
此外,如該人處於危險之中或相當可能會被虐待或被人利用,監護委員會可作出一項緊急監護令以保護該人的利益。
如你是監護令申請的其中一方而又不滿意監護令或監護委員會的決定,你可向高等法院就監護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的任何法律問題上訴,或向監護委員會申請覆核監護令。如你不是監護令申請的任何一方,但你是在當事人的福利事宜上有真正利害關係的人士,你可向監護委員會申請覆核或監護指示。
申請的任何一方或在當事人的福利事宜上有利害關係之人士可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指示,以澄清監護令性質及權力範圍或監護令內某指定權力及責任的執行、範圍及限期。
申請監護令的表格及程序可在監護委員會網頁下載。如你有任何問題,你可聯絡監護委員會秘書處。
如欲索取更多資料,請參閱監護委員會網頁:
http://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