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紀愈大,便會擔心自己一旦出現意想不到的變數,例如中風、腦退化、神智不清,認知能力轉弱,即使已預先訂立遺囑,也不能確保在生命結束之前,自己是否可以得到最好的照顧,而原有的財富會否因未作妥善安排,而被他人不恰當地使用,引致先前訂立的遺囑已無法執行。
持久授權書便是在一個人還是清醒時,委託他人在自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代為處理財產的安排。
甚麼是持久授權書?
根據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即打算將其權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以便在授權人日後精神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項。(而其他事務,如醫療決定,則不包括在內。)
一般授權書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在法律上便會自動失去效力。但持久授權書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並待受權人持有關持久授權書在高等法院登記後,持久授權書便開始及「持久」地有效,並賦予權力予受權人,繼續處理授權人的財政事務。
持久授權書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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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普通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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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書面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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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嚴格按照《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第3(1)(a)條指明的「訂明格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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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人的權力在委任人被判斷定為精神失常或陷入無行為能力狀態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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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授權書在法院註冊後的效力
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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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個人選擇誰人(可多於一人)在他/她變為無能力照顧自己的事務時,代他/她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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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為委任受託人照顧個人事務而展開昂貴和可能擾人的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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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地管理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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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卻家人管理其事務時,可能要面對極大的困難和煩惱。
有關訂立持久授權書的詳細安排、受權人的權力和限制等,可參閱法律界專家曾金泉律師提供的持稿《持久授權書》。而在撰寫持久授權書時,是否已充分考慮了對自己、對家人全面的照顧,可參閱財務管理專家張慧英提供的持稿。
特稿
撰文:曾金泉
撰文:張慧英
撰文:張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