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姚定國
有一個古阿拉伯的故事,關於一位父親去世後留下遺囑,要求把17隻駱駝分給他三個兒子。遺囑說大兒子應得二分一、二兒子應得三分一及三兒子應得九分一;並且不得宰殺任何一隻駱駝。三個兒子為著如何按父親的遺願把駱駝分好感到非常苦惱,並開始起了爭執。最後,他們只能夠同意一起去找部族的智者,請他協助解決有關的爭議。智者聽過他們的問題後,搖搖頭地說:“我能夠做的,就是借我一隻駱駝給你們,請你們一星期後歸還給我。” 當三兄弟帶了駱駝回家,他們發現十八隻駱駝的的二分一是九隻駱駝、三分一是六隻駱駝及九分一是兩隻駱駝,加起來剛好是17隻駱駝。於是他們把智者的駱駝送回去,並快樂地過著新生活。
很多退休人士,由於他們擁有豐富的生活和專業經驗,他們也可以成為替人排解爭議的智者。近年,政府和司法機構都提倡“先調解,後訴訟”。究竟調解是一個什麼的專業?退休人士又可否成為合資格調解員?
根據《調解條例》,調解員必須是不偏不倚,他為爭議雙方進行一個有組織的程序,協助爭議者找出爭議點、探求解決方案、互相溝通及就解決爭議的全部或部分達成協議。調解員不會為爭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決。就像阿拉伯智者一樣,不會為有關爭議作出判決或提供任何意見。當然,現代的調解員也不會借駱駝給爭議者!
調解之所以能夠有效地解決爭議是因為它具有以下特色:-(1)調解會議是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讓爭議者能夠坦承地交換他們不同的意見及對事情的看法;(2)調解員不提供他對爭議的解決方案,他協調及促進雙方溝通,並讓爭議者在自主的情況下找出共同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3)一般來說調解會議可以隨時隨地進行,較法庭司法程序簡單及省時;(4)調解並不是取代法庭的角色,是在訴訟的路上讓有關人士提供了一個另類排解爭議的方法,務求他們在自願自主的情況下儘快解決他們的爭議。
現時,香港雖然有全職調解員,但為數不多。很多調解員視調解工作為第二職業或義務工作;他們都覺得調解工作最大的滿足感是為爭議者解決他們的爭議,令他們避免訴訟的風險並減省因訴訟帶來龐大的費用。著名的退休人士具調解員資歷的包括吳文華女士、馬耀添大律師及戴樂群老人專科醫生。
任何人士修讀一個“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委員會”(下稱“調評會”)認可的40小時課程,並通過評核考試,便可成為一個調評會的合資格調解員。有關詳情可參考調評會的網站。
(作者註:本文得以順利撰寫有賴姚正己先生協助)